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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04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

上訴人
豐宇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關於上訴人豐宇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及甲○○應給付250 萬元部分,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關係,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 萬元。又上訴人甲○○另應給付200 萬元,是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合計為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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