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豐宇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因98年度重訴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對其不利之部分,駁回被上訴人該部分第一審之訴,關於上訴人豐宇國際有限公司應給付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及甲○○應給付250 萬元部分,於任一上訴人給付時,他上訴人即免給付義務,屬不真正連帶關係,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0 萬元。又上訴人甲○○另應給付200 萬元,是本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合計為7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5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