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7 月 28 日
- 當事人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18號上 訴 人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叁拾玖萬玖仟壹佰壹拾玖元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柒仟壹佰肆拾元整,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家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