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金字第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張瑜鳳、余明賢、林怡伸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當事人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弘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金字第34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譓伊律師 梁家樺律師 被 告 弘鼎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宏誠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龔新傑律師 陳哲宏律師 複 代理人 劉家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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