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0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02號
- 聲請人
- 澳商聯歐沃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02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許祝鳳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97年10月6日 │3,220,350元 │0000000 │ ││ │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