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04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044號
- 聲請人
- 鑫鉝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044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高昌貿易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信│97年9月30日 │11,550元 │SYA0000000││ │司 許焜山 │義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