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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1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10號

聲請人
大三元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344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3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1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高立圖書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97年11月7日 │26,146元 │AD0000000 ││ │高阿輝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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