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22號聲 請 人 責實精英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2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97年8月8日 │36,000元 │XC0000000 │ │ │ │限公司 陳澤民 │行 │ │ │ │ │ ├──┼─────────┼─────────┼──────┼─────────┼────────┼──┤ │002 │科懋生物科技股份有│華南商業銀行瑞祥分│97年10月15日│36,000元 │XC0000000 │ │ │ │限公司 陳澤民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