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33號
- 聲請人
- 永大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7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3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邱景睿律師事務所 │臺灣銀行敦化分行 │97年12月29日 │583,566元 │AC0000000 │ ││ │邱景睿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