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6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43號聲 請 人 弘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歐陽漢菁 法 官 陳雯珊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陳彥樺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4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台灣銀行南門分行 │98年1月5日 │307,700元 │AA0000000 │ │ │ │發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