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7號
- 聲請人
- 瑞鋒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一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九十七年十月四日刊登都會時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九十七年度催字第二八七一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7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第一商業銀行木柵分│96年12月7日 │108,000元 │EH0000000 │ ││ │行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