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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83號

聲請人
好事達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83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先啓資訊系統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7年4月7日 │6,076元 │AB0000000 ││ │限公司 吳文國 │路分行 │ │ │ │├──┼─────────┼─────────┼──────┼─────┼─────┤│002 │先啓資訊系統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7年7月22日 │7,327元 │AB0000000 ││ │限公司 吳文國 │路分行 │ │ │ │├──┼─────────┼─────────┼──────┼─────┼─────┤│003 │先啓資訊系統股份有│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7年3月17日 │5,505元 │AB0000000 ││ │限公司 吳文國 │路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羅元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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