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1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184號聲 請 人 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2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巫玉媛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184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 ├──┼─────────┼─────────┼──────┼─────────┼─────┤ │001 │璞永建設股份有限公│永豐商業銀行忠孝分│97年12月23日│20,000元 │AB0000000 │ │ │司 乙○○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