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0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07號
- 聲請人
- 樺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0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興華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8年2月28日 │199,100元 │0000000 ││ │謝介俊 │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