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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熊誦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07號

聲請人
樺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0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興華實業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98年2月28日 │199,100元 │0000000 ││ │謝介俊 │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董美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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