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0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08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光竣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17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0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呂俊政│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98年1月20日 │283,500元 │KT0000000 ││ │ │吉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