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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3 日

法官孫正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2號

聲請人
富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6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2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揚生實業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南京東│97年8月27日 │139,245元 │AB0000000 ││ │司 │路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孫正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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