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31號聲 請 人 信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77年4月20日 │77年5月31日 │70,526元 │0000000 │ │ │ │司 │行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