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3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31號
- 聲請人
- 信昌機械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2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31號│├──┬─────────┬─────────┬──────┬──────┬────────┬────────┬──┤│編號│ 發票人 │擔 當 付 款 人│發 票 日 │到 期 日 │金 額(新台幣)│ 本 票 號 碼 │備考│├──┼─────────┼─────────┼──────┼──────┼────────┼────────┼──┤│001 │國瑞汽車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總部分│77年4月20日 │77年5月31日 │70,526元 │0000000 │ ││ │司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