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27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277號
- 聲請人
- 三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 7月2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27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新台幣)│ │├──┼─────────┼─────────┼──────┼─────┼────┤│001 │國聯矽業化學股份有│渣打國際商業銀行敦│97年7月25日 │17,325元 │0000000 ││ │限公司 卓伯樂 │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