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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0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08號
聲 請 人
和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民國九十八年司催字第五九八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股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五九八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08號│├─┬──────────┬───────┬─┬───┤│編│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 股數 ││號│ │ │數│ │├─┼──────────┼───────┼─┼───┤│1│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D-000000-0│1 │ 1000││ │公司 │ │ │ │├─┼──────────┼───────┼─┼───┤│2│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D-000000-0│1 │ 1000││ │公司 │ │ │ │├─┼──────────┼───────┼─┼───┤│3│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D-000000-0│1 │ 1000││ │公司 │ │ │ │├─┼──────────┼───────┼─┼───┤│4│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D-000000-0│1 │ 1000││ │公司 │ │ │ │├─┼──────────┼───────┼─┼───┤│5│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E-000000-0│1 │ 10000││ │公司 │ │ │ │├─┼──────────┼───────┼─┼───┤│6│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E-000000-0│1 │ 10000││ │公司 │ │ │ │├─┼──────────┼───────┼─┼───┤│7│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E-000000-0│1 │ 10000││ │公司 │ │ │ │├─┼──────────┼───────┼─┼───┤│8│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E-000000-0│1 │ 10000││ │公司 │ │ │ │├─┼──────────┼───────┼─┼───┤│9│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E-000000-0│1 │ 10000││ │公司 │ │ │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E-000000-0│1 │ 10000││ │公司 │ │ │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91-NE-000000-0│1 │ 10000││ │公司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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