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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歐陽漢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聲請人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6年11月9日 │320,000元 │EH0000000 ││ │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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