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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8 日
  • 法官
    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6年11月9日 │320,000元 │EH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貞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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