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7 月 2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聲 請 人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6年11月9日 │320,000元 │EH0000000 │ │ │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書記官 吳貞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