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 聲請人
- 好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1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35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第一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八德分│96年11月9日 │320,000元 │EH0000000 ││ │ │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