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1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18號
- 聲請人
- 全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18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吉優特國際股份有限│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98年2月10日 │14,000元 │0000000 │ ││ │公司 王智耀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