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2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22號
- 聲請人
- 泰誼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8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22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北│98年2月6日│298,800元 │KB0000000 ││ │分行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