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48號
- 聲請人
- 台灣樂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6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4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96年12月13日│24,000元 │VC0000000 ││ │行圓山分行│行圓山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