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4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余明賢
- 原告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490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0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余明賢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勝欽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490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廣益印刷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中華路│80年4月30日 │312,354元 │IB0000000 │ │ │簡秀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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