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0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06號
- 聲請人
- 鉦陞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36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06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台灣伊莎貝爾食品股│華南商業銀行南門分│98年2月25日 │41,500元 │CD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蔡炳鎗│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