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楊晉佳
- 當事人仙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31號聲 請 人 仙力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49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3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001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台│98年5月31日 │598,370元 │KE0000000 │ │ │ │限公司 │北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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