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46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號825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胡宏文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46號 │ ├──┬──────────┬──────────────┬───┬────┬───┤ │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001 │祥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93-ND-0000000│3 │3000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