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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4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怡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48號

聲請人
國喬粘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48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群越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98年4月15日 │251,454元 │AB0000000 ││ │司 陳美雪 │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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