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5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548號聲 請 人 國喬粘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怡雯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鄭美華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548號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群越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98年4月15日 │251,454元 │AB0000000 │ │ │司 陳美雪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