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15號聲 請 人 力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傅美蓮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15號│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祥昌電子股份│兆豐國際商業│98年4月30日 │14,700元 │BH0000000 │ │ │有限公司 │銀行金控 │ │ │ │ │ │邱明國 │總部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