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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1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呈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15號

聲請人
力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1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祥昌電子股份│兆豐國際商業│98年4月30日 │14,700元 │BH0000000 ││ │有限公司 │銀行金控 │ │ │ ││ │邱明國 │總部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呈熹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傅美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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