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1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15號
- 聲請人
- 力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15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新台幣)│ │├──┼──────┼──────┼──────┼─────┼─────┤│001 │祥昌電子股份│兆豐國際商業│98年4月30日 │14,700元 │BH0000000 ││ │有限公司 │銀行金控 │ │ │ ││ │邱明國 │總部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