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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丁蓓蓓郭美杏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21號

聲請人
奧亞整合行銷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9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21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法倈麗國際股份有限│彰化商業銀行城內分│98年4月23日 │1,124,844元 │CR0000000 │ ││ │公司 李國祥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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