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83號
- 聲請人
- 美聯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29日、98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奇蛙設計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32,600元 │98年4月20日 │AA0000000 │3個月 │ │ │司 吳慶文 │分行 │ │ │ │ │ ├──┼─────────┼────────┼─────────┼───────────┼────────┼────────────┤ │002 │奇蛙設計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260,000元 │98年4月25日 │AA0000000 │4個月 │ │ │司 吳慶文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