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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8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陳秀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83號

聲請人
美聯工程設計有限公司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80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 月29日、98年8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秀貞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83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臺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001 │奇蛙設計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32,600元          │98年4月20日           │AA0000000       │3個月                   │
│    │司 吳慶文        │分行            │                  │                      │                │                        │
├──┼─────────┼────────┼─────────┼───────────┼────────┼────────────┤
│002 │奇蛙設計工程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民生│260,000元         │98年4月25日           │AA0000000       │4個月                   │
│    │司 吳慶文        │分行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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