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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69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周祖民余明賢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696號

聲請人
昶捷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696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西合實業股份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城內分│98年5月7日│33,234元 │AD0000000 │ ││ │司 曹慶霖 │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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