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1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17號
- 聲請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17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數│├──┼──────────┼────────┼──┼──┼──┤│001 │德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2 │德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3 │德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0 │股票│1 │1000│├──┼──────────┼────────┼──┼──┼──┤│004 │德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股票│1 │314 │├──┼──────────┼────────┼──┼──┼──┤│005 │德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0000-0 │股票│1 │4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