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30號聲 請 人 景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 ├──┼─────────┼─────────┼──────┼─────────┼──────┤ │00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7年12月10日│462,638元 │MSA0000000 │ │ │份有限公司 │生分行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