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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3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楊晉佳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30號

聲請人
景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8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001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上海商業儲蓄銀行民│97年12月10日│462,638元 │MSA0000000 ││ │份有限公司 │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晉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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