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79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799號
- 聲請人
- 展義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如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0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799號 │├──┬────────┬────────┬──────┬────────┬─────┤│編號│發 票 人 │擔 當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金 額(新台幣)│本票號碼 │├──┼────────┼────────┼──────┼────────┼─────┤│001 │鼎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8年2月28日 │110,825元 │QD0000000 ││ │藍榮福 │城東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