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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0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薛中興高偉文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00號

聲請人
普榮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0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00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普榮事業有限公司林│華僑銀行大安分行 │89年3月30日 │11,813元 │AA0000000 │ ││ │勝雄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莊書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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