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09號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9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郭美杏 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劉英權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0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 ├──┼─────────┼────────┼───┼───┤ │001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2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3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4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5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 │ ├──┼─────────┼────────┼───┼───┤ │006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1 │500 │ ├──┼─────────┼────────┼───┼───┤ │007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1 │990 │ ├──┼─────────┼────────┼───┼───┤ │008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89NX0000000-0 │1 │973 │ ├──┼─────────┼────────┼───┼───┤ │009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0NX0000000-0 │1 │895 │ ├──┼─────────┼────────┼───┼───┤ │010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000-0 │1 │835 │ ├──┼─────────┼────────┼───┼───┤ │011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2NX0000000-0 │1 │473 │ ├──┼─────────┼────────┼───┼───┤ │012 │特力股份有限公司 │93NX0000000-0 │1 │1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