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1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12號
- 聲請人
- 利竑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581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分別於民國98年8 月19日、98年9 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12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金額(新臺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詹孟儒│永豐商業銀行敦南│27,670元 │98年4月30日 │AB0000000 │5個月 ││ │ │分行 │ │ │ │ │├──┼───┼────────┼───────┼──────┼─────┼──────┤│002 │李文滄│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0,000元 │98年4月16日 │NX0000000 │4個月 ││ │ │美分行 │ │ │ │ │├──┼───┼────────┼───────┼──────┼─────┼──────┤│003 │李文滄│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0,000元 │98年4月26日 │NX0000000 │5個月 ││ │ │美分行 │ │ │ │ │├──┼───┼────────┼───────┼──────┼─────┼──────┤│004 │李文滄│大台北商業銀行景│57,120元 │98年5月16日 │NX0000000 │5個月 ││ │ │美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