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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57號

聲請人
欣振電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57號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支票號碼 │├──┼─────────┼────────┼───────┼─────┼─────┤│001 │恆茂電料行 賴加正│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00元 │98年3月5日│LS0000000 ││ │ │龍山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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