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76號聲 請 人 新耀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2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顏毓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林政彬 ┌──────────────────────────────────────────────┐ │ 附表:98年度除字第1876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 ├──┼─────────┼─────────┼──────┼─────────┼──────┤ │001 │新耀光科技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新店分│98年6月15日 │5,460元 │CD0000000 │ │ │ 乙○○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