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88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883號
- 聲請人
- 京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76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7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883號│├──┬─────────┬─────────┬───────────┬─────────┬────────┬──┤│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001 │財團法人台慶科技教│華南商業銀行台大分│98年1月22日 │55,625元 │IC0000000 │ ││ │育發展基金會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