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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周祖民余明賢林怡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聲請人
班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據種類│申報權利期間│├──┼──────┼──────┼───────┼──────┼─────┼────┼──────┤│001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72,765元 │98年5月10日 │XA0000000 │支票 │3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余明賢

法 官 林怡伸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施若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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