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 聲請人
- 班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9日屆滿,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據種類│申報權利期間│├──┼──────┼──────┼───────┼──────┼─────┼────┼──────┤│001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72,765元 │98年5月10日 │XA0000000 │支票 │3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