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 聲請人
- 班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證券無效云云。
三、經查:本院98年度司催字第1137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雖經聲請人於民國98年6月9日將之登載於都會時報全國版公告,惟依聲請人所提出登載該報之全國版公告,將附表所示證券之「票據種類」誤載為「支票」,是其登載之內容與本院於98年6月2日所作成之公示催告裁定內容尚屬有間,則聲請人上開誤載之登報行為並未發生公示催告之效力,聲請人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4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09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票據號碼 │票據種類│申報權利期間│├──┼──────┼──────┼───────┼──────┼─────┼────┼──────┤│001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19,432元 │98年5月10日 │RC0000000 │本票 │3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002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72,765元 │98年6月25日 │RC0000000 │本票 │4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003 │志勤營造工程│第一商業銀行│19,431元 │98年6月25日 │RC0000000 │本票 │4個月 ││ │有限公司 │古亭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