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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洪文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12號

聲請人
普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
五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珅國際有限公司黃燕華簽發之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面額新臺幣肆萬零貳佰叁拾貳元,票據號碼NKA0000000號之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乙珅國際有限公司黃燕華所簽發、發票日為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南京東路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臺幣四萬零二百三十二元、票據號碼NKA0000000號之支票一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八年度司催字第一三三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三十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文慧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芝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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