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39號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39號
- 聲 請 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39號 │├──┬──────────┬────────┬──┬──┤│編號│發行公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001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7-ND-00000000-0│1 │1000│├──┼──────────┼────────┼──┼──┤│002 │欣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0│1 │1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