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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5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趙子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57號

聲請人
志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5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新台幣)│ │ │ │├──┼──────┼────┼─────┼──────┼─────┼──────┤│001 │建國工程 │台北富邦│68,145元 │98年5月20日 │TN0000000 │3個月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敦和分行│ │ │ │ │├──┼──────┼────┼─────┼──────┼─────┼──────┤│002 │建國工程 │台北富邦│68,145元 │98年6月22日 │TN0000000 │4個月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敦和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子榮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榕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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