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57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57號
- 聲請人
- 志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57號│├──┬──────┬────┬─────┬──────┬─────┬──────┤│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金額 │發票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 │ │ │(新台幣)│ │ │ │├──┼──────┼────┼─────┼──────┼─────┼──────┤│001 │建國工程 │台北富邦│68,145元 │98年5月20日 │TN0000000 │3個月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敦和分行│ │ │ │ │├──┼──────┼────┼─────┼──────┼─────┼──────┤│002 │建國工程 │台北富邦│68,145元 │98年6月22日 │TN0000000 │4個月 ││ │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 │ │ │ ││ │ │敦和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