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7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78號
- 聲請人
- 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7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智擎生技製藥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5月5日│100,000元 │JM0000000 ││ │有限公司 甲○○│松江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