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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7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黃明發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78號

聲請人
智擎生技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78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 │├──┼────────┼────────┼─────┼─────────┼─────┤│001 │智擎生技製藥股份│合作金庫商業銀行│98年5月5日│100,000元 │JM0000000 ││ │有限公司 甲○○│松江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明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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