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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8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丁蓓蓓陳怡雯周玉琦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81號

聲請人
興竹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81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001 │東方鼎國際有限│臺灣土地銀行│97年8月20日 │42,465元 │WYAA0000000 ││ │公司 林瑞冠 │東台北分行 │ │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丁蓓蓓

法 官 陳怡雯

法 官 周玉琦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英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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