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198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1981號
- 聲請人
- 興竹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4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1981號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001 │東方鼎國際有限│臺灣土地銀行│97年8月20日 │42,465元 │WYAA0000000 ││ │公司 林瑞冠 │東台北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