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01號聲 請 人 億穎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被竊,前經聲請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8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28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文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賴敏慧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0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 │001 │敬能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98年6月25日 │185,552元 │JC0000000 │ │ │ │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