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07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072號
- 聲請人
- 晉漢針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35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9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072號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申報權利期間│├──┼─────────┼────────┼───────┼──────┼─────┼──────┤│001 │寶昌實業股份有限公│國泰世華商業銀行│24,151元 │98年7月17日 │PP0000000 │4個月 ││ │司 鄭書鎮 │中山分行 │ │ │ │ │├──┼─────────┼────────┼───────┼──────┼─────┼──────┤│002 │旭寬企業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城東│205,425元 │98年6月12日 │CR0000000 │3個月 ││ │司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