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除字第21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116號聲 請 人 福昇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度司催字第11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10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靜茹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鄭雅雲 ┌─────────────────────────────────┐ │附表: 98年度除字第2116號 │ ├──┬─────┬─────┬──────┬─────┬─────┤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00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97年10月20日│44,000元 │QC0000000 │ │ │行城東分行│行城東分行│ │ │ │ └──┴─────┴─────┴──────┴─────┴─────┘